
男子参加员工聚餐饮酒后死亡 法院判决组织者担责!李某被派往辽宁某公司参与设备安装工作,期间应公司负责人何某邀请,参加其组织的员工聚餐饮酒。次日,李某在宿舍被发现死亡。事后,李某父母将何某等8名同饮者诉至法院,索赔101万余元,后变更为30余万元。

法院认定:李某系永州某公司员工,2024年2月与其他同事一同被派至辽宁某有限公司负责设备安装工作。2024年7月19日晚7时许,为庆祝该板厂设备调试安装成功,负责人何某召集11名员工,在板厂会议室聚餐饮酒,并邀请李某参加。聚餐期间,参与人员陆续离场,何某也中途离场,最终会议室仅剩高某和李某。22时许,高某将李某送至宿舍后离开。次日上午9时许,舍友刘某发现李某状况异常,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抵达厂区后诊断李某已死亡。
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56.8mg/100ml。李某符合在酒精中毒的基础上因肥厚性心肌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肌缺血及心功能障碍而死亡。一审中,李某父母起诉何某等8名同饮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庭审中,李某父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承担30%的责任,赔偿30余万元。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状况、酒量及饮酒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应当有充分的认知,但其疏于自身的保护义务,过量饮酒引起了死亡的严重后果,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何某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召集者,在同饮过程中,并没有对同饮者李某尽到提醒、劝阻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被告系同饮的参与者,与李某并不熟悉,且李某父母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参与者在同饮过程中对李某有不当的拼酒、劝酒行为。酒后,同饮者又护送李某返回宿舍,由室友进行照顾,应当认定其他参与者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李某死亡的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合全案情况及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何某负担5%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何某赔偿李某父母各项经济损失458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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